当前位置: 首页> 服务办事> 办事服务> 服务事项>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办事指南
【信息时间:2024-05-16 阅读次数: 】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事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2.《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
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本市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沿海堤防;
(二)大型贮油、贮气工程;
(三)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物质的工程;
(四)三级以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五)越江隧道、特大桥梁和轨道交通工程;
(六)机场的航站楼、航管楼,特大型铁路客运站、一级汽车客运站的候车楼;
(七)水源地水库工程;
(八)火力发电厂、超高压以上变电站和区域电力调度中心工程;
(九)市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和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的主体建筑,通信枢纽建筑;
(十)200米(含)以上的超限高层公共建筑;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上海市地震局全权办理上海市行政范围内的,除下列规定之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相关事项。
1、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3、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二)审批内容
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三)法律效力
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地震安评性评价应当在工程设计前完成。
(四)审批对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工程建设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范围
2、提供资料完整真实。
3、项目承揽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 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2人;
(3)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4)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4、技术负责人、主要编写人技术职称符合规定: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技术负责人、主要编写人应当具有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和地震工程学等相关专业背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通过市地震局组织的专家组技术审查(技术审查专家组应不少于9人,且包含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等3个相关专业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二)不准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准予批准的条件,即不予批准。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以审批。
七、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数量 要求
1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包括所涉及计算的全部数据文件) 电子版 1
应包含项目总技术负责人和专项技术负责人的签章扉页。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写格式要求参见附录1.
2 专家审查情况说明 电子版 1
包含专家审查结论及专家名单。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办理期限:本项行政许可的期限为7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上海市地震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上海市地震局公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上海市地震局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上海市地震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申请接收
本事项只受理在线申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二、办理流程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87号1707室
(二)电话咨询
021-31759025
(三)电子邮件咨询
shfangzhenjianzai@126.com
十四、办理方式
办理方式采取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审批与送达、审批结果公开等环节。
十五、决定公开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上海市地震局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将结果在上海市地震局网站(http://www.shdzj.gov.cn)上定期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报送中国地震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