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4-01-05 阅读次数: 】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上海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21-2025年)》有关要求,规范开展地震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清单。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七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所承揽的业务尚未开展,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地震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地震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本清单自2023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