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地震预警信息服务管理,规范面向社会公众、行业用户和政府部门的地震预警信息服务,明确预警信息服务第三方职责,确保地震预警信息对外服务安全、规范,依据《中国地震预警网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指南》《关于加强中国地震预警网信息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地震预警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暂行)》《地震预警信息服务单位专用技术支持系统信息接入技术评估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评估要求》)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以及第三方转发授权、技术评估、取消退出等全流程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是指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合法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不包括外资、合资等涉外单位),拥有传播平台、技术队伍、技术能力等基础条件,且地震预警信息传播所依托的专用技术支持系统(以下简称“技术系统”)须满足《地震预警信息服务单位专用技术支持系统信息接入技术评估要求(试行)》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信息服务,是指地震发生后,采用中国地震预警网产出的地震预警信息,通过预警终端、广播、电视、手机等渠道及第三方转发等多种方式,向相关用户发布包含预警级别、发震时间、震中、震级、破坏性地震波预计到达时间和预估地震烈度、避险提示、信息来源、发布单位等内容的地震预警信息。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地震预警信息服务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
上海市地震预警信息服务工作由上海市地震局(以下简称“市地震局”)统一管理与监督,市地震局监测预报与科技处(以下简称“监测处”)为地震预警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地震预警信息服务及转发授权业务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 上海地震台是地震预警信息服务及转发授权业务的技术支撑单位,负责省级地震预警中心紧急信息服务平台的管理和运维,负责按规定产出地震预警信息,对第三方信息服务单位开展技术系统评估、平台授权、运行审查等具体工作,为地震预警信息服务及转发授权业务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上海市地震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和佘山地震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佘山站”)是地震预警信息服务及转发授权业务的保障单位,配合监测处和上海地震台做好地震预警信息服务及转发授权工作。佘山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终端的运行维护。
第三章 发布渠道管理
第八条 市地震局负责全市地震预警信息的统一发布。
第九条 对外提供地震预警信息服务应以“中国地震预警网”作为统一发布来源标识,各阶段用于测试的信息以及试运行前真实触发信息须加注“测试”标识,试运行期间信息须加注“试运行”标识,演练信息须加注“演练”标识。向特定用户转发的专用地震预警信息不得向公众用户转发。
第十条 上海地震台应建立全市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清单(见附件1)和预警终端清单(见附件2),明确本单位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服务单位责任人,建立台账,定期向监测处报备。
第十一条
当发布渠道和预警终端变更时,包括新增、调整、退出等,应履行单位内部审批流程(见附件3和附件4)。市地震局根据上海地震台初审和监测处复审意见,综合有关情况,作出最终审批意见后,由监测处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地震台网中心报备。
第三章 第三方转发授权
第十二条 市地震局通过与第三方签订授权委托协议的方式,实现地震预警信息第三方转发授权。
第十三条 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市地震局按照《地震预警信息服务单位专用技术支持系统信息接入技术评估要求(试行)》对第三方地震预警信息传播所依托的技术系统进行评估,通过后与第三方签订《地震预警信息服务单位授权委托协议》(附件5,以下简称《授权协议》)
第十四条《授权协议》签订后,上海地震台负责为第三方申请单位开通专用账号并开通服务,协助第三方开展其自有传播平台或设备与紧急地震信息服务平台的接口开发、对接调试,信息发布测试等工作。
第十五条 第三方自有传播平台或设备经测试合格后进入3个月试运行期。试运行期间,申请单位所接收的地震预警信息仅限于内部使用,不得对外发布紧急地震信息。试运行结束后第三方提交试运行报告,上海地震台核查第三方传播平台或设备在试运行期间的运行质量,达到评估要求才可进入正式运行。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上海地震台和佘山站应分别针对地震预警信息服务平台和地震预警终端建立日常运维管理制度,明确每日运维值班人员岗位职责和巡检内容,规范操作流程。运维值班人员负责日常操作的部署、检查、风险控制等工作,若出现运行环境异常、网络情况异常、终端离线等故障,及时会同信息中心解决。如异常无法通过常规操作修复时,及时联系技术支持公司检查并尽快恢复。
第十七条 上海地震台负责每年定期审查第三方单位年度运行报告,运行指标达到要求的,同意继续运行;如果运行指标达不到要求的,应立即终止授权服务,第三方单位改进至符合运行指标后,方可继续运行。
第十八条 如果第三方单位技术系统突发故障,技术指标无法满足《地震预警信息服务单位专用技术支持系统信息接入技术评估要求(试行)》相关要求时,应立即告知上海地震台,上海地震台终止对其授权服务,并报告监测处和市地震局。第三方单位对技术系统进行改进,满足技术评估要求后方可继续运行。
第十九条 第三方专用账号具有唯一性,第三方包括其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只授权开通一个账号。第三方在授权协议有效期内,仅允许接入市地震局提供的地震预警信息,不得随意更改已授权发布的紧急地震信息的核心要素,且必须按规定标注信息来源。
第二十条 授权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以第三方进入正式运行之日起算),授权期结束授权服务自动终止。第三方单位如果不再需要地震预警信息服务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上海地震台,上海地震台关闭相关账号,终止对其服务并报监测处备案;如需续签,第三方单位应在授权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与市地震局续签协议。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地震局按照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地震预警信息服务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要求,建立信息服务单位地震预警信息服务质量和信用评价机制,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地震预警信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和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服务质量和信用较差的信息服务单位,改进至满足技术评估和信用评价要求后方可继续运行,否则由市地震局按相关程序终止授权。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地震预警系统运行故障和误报漏报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因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地震局监测预报与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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