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和要求,上海市地震局拟开展在沪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下简称“安评单位”)初次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条件
申请上海市地震局开展初次信用评价的安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的经营范围,且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初次信用登记
符合基本条件的安评单位在4月4日前向上海市地震局报送《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承诺表》(附件1)及安评单位信用信息佐证材料(附件2),作出信用承诺,办理初次信用登记。
三、初次信用评价
(一)上海市地震局依据安评单位提交的材料,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于5月13日前完成初次信用评价并公示。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指标》可通过中国地震局网站查询。
四、结果公布
评价结果和信用等级在上海市地震局网站上进行公告。安评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海市地震局提出申诉,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上海市地震局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处理。对上海市地震局核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地震局书面反映。
五、报送方式
(一)报送材料一律以电子版刻盘方式,寄送至上海市兰溪路87号上海市地震局震防处收,材料注明“安评单位初次信用评价信息”。
(二)逾期未申请初次信用登记的本市安评单位,可在6月1日后再次申请初次信用登记,上海市地震局将根据相关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次信用评价。
联系人:蔡老师 021-31759025
附件:
附件1: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承诺表.doc
上海市地震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