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19-08-07 阅读次数: 】
序号 |
单位名称 |
类别 |
相对人 |
信息事项 |
设定依据 |
1 |
上海市地震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自然人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 |
2 |
上海市地震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对危害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
3 |
上海市地震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
4 |
上海市地震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
5 |
上海市地震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对未按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
6 |
上海市地震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对未按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
7 |
上海市地震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对有关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
8 |
上海市地震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有关建设单位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
9 |
上海市地震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10 |
上海市地震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12 |
上海市地震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 |
13 |
上海市地震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对违反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规定的处罚 |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十条 |
14 |
上海市地震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对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的处罚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15 |
上海市地震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对占用、拆除、损坏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的处罚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16 |
上海市地震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对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的处罚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17 |
上海市地震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对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标志的处罚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18 |
上海市地震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对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的处罚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19 |
上海市地震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对占用、拆除、损坏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的处罚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20 |
上海市地震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对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规定以外的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活动的处罚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21 |
上海市地震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对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规定以外的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活动的处罚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22 |
上海市地震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处罚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23 |
上海市地震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对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法律规定以外的振动作业活动的处罚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24 |
上海市地震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对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规定以外的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的活动的处罚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25 |
上海市地震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对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从事法律规定以外的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的活动的处罚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